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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 履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浏览次数:725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室、县直政协各委组:

《县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协十届二十五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莒县委员会

2021330

 

县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委员退出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日照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退出

(一)退出方式

县政协委员退出方式为: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

(1)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莒县辖区外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2)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4)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社会道德或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问题较重或经约谈、函询提醒仍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无任何履职行为,经约谈提醒下一年度仍不改正的;

(6)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或无故2次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

(7)符合辞去委员的情形未能及时辞去的;

(8)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等党纪政务处分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5)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相关规定的;

(6)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辞呈的;

(7)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

1.提出建议

辞去委员: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由委员本人向推荐单位或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写出辞呈,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办理建议,报县委审定。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就有关情况适时与县政协党组沟通,并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与委员推荐单位的沟通工作。

责令辞去委员:因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需责令辞去委员,属县委管理干部的,由提出处分的建议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与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沟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报县委审定;属其他干部或人员的,由委员推荐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县委审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单位应就有关情况适时与县政协党组沟通。

因履职方面问题或其他情形需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县政协党组根据职责分工,与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沟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报县委审定。

提出责令辞去委员的建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做好与委员推荐单位的沟通工作,责令委员本人写出书面辞呈。

撤销委员资格: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受党纪政务处分需撤销委员资格,属县委管理干部的,由提出处分的建议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与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沟通,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报县委审定。涉及司法处理的,由司法机关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县委审定。属其他干部或人员的,由委员推荐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县委审定。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单位应就有关情况适时与县政协党组沟通。

因履职方面问题或其他情形需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县政协党组根据职责分工,与县委组织部或县委统战部沟通,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报县委审定。

提出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做好与委员推荐单位的沟通工作。

2.提交办理

有关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经县委审定同意后,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照职责分工,提请县政协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相关规定,为及时对违纪违法委员作出处理,对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委员,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予以追认;对由县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议。复议决定由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办理结果处置

县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暂停履职

对委员因涉嫌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有关情况通报,需要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作出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暂停履职的委员经查不存在影响其履行委员职责行为或情形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作出的正式决定,由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恢复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三、协调机制

(一)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协相关机构与县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等单位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规范有序做好县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相关工作。

(二)建立各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以及县直各界别工作组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本组县政协委员信息制度。各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以及县直各界别工作组要了解掌握本组县政协委员工作职务变动、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情况和受处理情况以及其他应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每季度末向县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报告。

(三)健全完善委员履职统计制度,加强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县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适时反馈给委员本人。根据县政协党组要求,适时形成委员履职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委员届内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委员约谈制度。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县政协委员身份不符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委员,以及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无任何履职行为的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建立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协相关机构、县有关司法机关互通委员有关信息制度。适时交流委员是否存在应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县政协委员联络工委统一受理各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以及县直各界别工作组提供的委员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统战部通报。任何一方掌握委员应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都应及时相互通报。

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县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根据职责分工,在作出处理前应提前与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沟通,有关情况同时向县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边处理边沟通或事后及时通报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应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本办法由县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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